装修质量有问题,装修方反将业主告上法庭?

因为装修质量问题相互扯皮,业主一纸诉状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的事件不少。这次,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的业主刘某遇到了装修质量问题,双方协调未果后,装修方负责人曹某竟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事件:质量出现问题,刘某拒付工程款

2020年7月21日,刘某经人介绍与曹某签订了装饰协议书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刘某将装修工程委托给曹某施工。具体内容:1、付款方式:共三次。2、总款数:210000元。3、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50000元,瓷砖贴完后,第二次付款150000元,全部工程完工后,第三次清余款。4、双方责任:刘某提供水电场地设施,曹某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保现场清洁文明和施工安全。因刘某原因造成质量、拖时的损失刘某向曹某负责,赔偿损失,曹某造成的质量问题或拖延时间曹某应向刘某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向曹某支付了50000元。随后,曹某安排工人对刘某的房屋进行装修作业。至2020年9月,曹某已将全屋瓷片、瓷砖贴完,全屋吊顶、墙面、顶面、基础的砸墙改造、基础的二次防水、基础的全屋水、电路工程进行完毕。2020年9月12日,双方因为阳台墙砖和卫生间墙砖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

曹某认为,墙砖问题属于小瑕疵,完全可以修复;而刘某主张,水、电所用材料自己不知情,墙砖、地砖贴的都有问题,破损很多,防盗门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入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修复,需要重新施工。发生争议之后,曹某提出终止协议,而刘某坚持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起先自行协商,后又由介绍人从中协调,均未果。2020年9月18日起,工程持续停工。

2021年1月4日,曹某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将林某诉至法院,并提出:“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81947.4元,支付扣押原告的工具、脚手架、装修材料等费用783元;并承担因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失19000元,合计101730.4元,直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协议书》。”

一审:合同继续履行,款项需要支付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合同的解除共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约定解除,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种为法定解除,分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形。

而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曹某已完成贴瓷工程,林某理应支付第二次工程款。但因相关工程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导致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没有继续履行合同为事出有因,所以刘某未按约定支付第二笔工程款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曹某并不享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曹某关于解除双方房屋装修合同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装修费用,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认为该工程属于大包方式,证据显示曹某实际购买各种材料,合计74062.4元,属于实际支出,刘某应予支付。关于人工费,因双方合同仅部分履行,双方并未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或鉴定,无法确定具体数额,但属于必然产生的费用,法院酌情暂时定为30000元,以上合计104062.4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刘某还需再支付曹某54062.4元。

对于刘某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判决书显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欲提起反诉,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并未提交书面反诉状和预交反诉费。同时,双方对于工程质量并未进行鉴定或在审理过程中申请鉴定。法院建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另案提起诉讼。

二审:合同继续履行,款项翻倍支付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今年5月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认为,承包人在承包装饰装修工程时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此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处理,且曹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购买材料及支付工人劳务费的实际情况。

对此,曹某辩称,如果刘某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就应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鉴定申请,但刘某没有反诉也没有申请鉴定,所以工程质量没有大问题。同时,曹某质证表示确实存在的质量问题他能进行修复,但刘某不同意让他修,所以工程没有继续进行。此外,曹某认为装修合同是在2020年7月份签订的,因刘某拒绝付款违约在先导致装修至今没有完工,时隔一年材料费和工人费上涨,而且当时签订的也不是市场价而是人情价,价格每项都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所以原合同总价无法继续履行,请求中院解除合同。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装修包含家庭装修,因家庭装修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安全,法律法规对家庭装修的施工人的资质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就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受合同约束,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去履行,故刘某认为案涉合同无效一节法院不予支持。

经评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认可曹某的“涨价”理由。因此,法院酌定由刘某向曹某支付100000元,曹某继续履行合同,剩余工程款待全部工程完工交付验收后结清,并且工程总款在原来约定的210000元的基础上增加24000元。

关于刘某主张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曹某给其重新装修一节,因刘某未在一审中提出反诉,双方在二审审理中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二审不予论处,法院表示刘某可就该主张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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