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结算时起争执 男子竟搬大理石砸人

装修新家本是既辛苦,又充满期待的事儿。不料因为房屋装修结算发生了争执,王强一怒之下用大理石砸伤客户李玲头部。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对原被告各打“五十大板”。

  在庭审过程中王强辩称,李玲及亲属因房屋装修事宜去找他,他只与李玲的姐姐、姐夫发生争执,根本与李玲没有关系。他所在的建材市场有监控录像,能证明其与李玲没有肢体冲突,是李玲自己倒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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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李玲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判决王强承担责任的依据充分。她和王强之间发生了争执,是因为王强无法就其所提出的装修工程款的结算提供详细准确的单据,坚持以其单方主张的结算款向她索要,进而双方发生了争执。王强用其店内的大理石将她的脑部砸伤,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而且根据双方的陈述可知发生争执的是王强与李玲及其随行人员。

  李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9484.62元。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8月27日,王强、李玲因房屋装修事宜发生争执,王强用大理石打伤原告。原、被告系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理应谨慎理智处理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现原、被告因房屋装修事宜发生争执,还用大理石伤人,均存在过错,应该各自承担责任。综合全案,原、被告各应承担50%责任。法院认定李玲赔偿款共7631.62元,王强承担50%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3815.81元。

  王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连中院。大连中院于今年6月立案。大连中院认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发生存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王强、李玲因为琐事发生纠纷,继而互相殴打,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应该各自承担责任。王强主张李玲的伤不是其行为所致,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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