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建房装修标准将适当提高

2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该《意见》对广州旧村改造合作企业的选择条件、程序、监管、新旧政策衔接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广州市对旧村改造成本核算办法进行了最新调整,对复建住宅装修标准等进行了适当提高。

合作须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

企业须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广州对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做出了相关规定。结合当前的最新情况,为确保城市更新政策有序过渡衔接,有效规范和指导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制定本《意见》。

《意见》的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合作企业资格条件。为确保合作企业具备旧村改造能力,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区级以上政府认可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三资平台),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实力、有经验的合作企业进行旧村改造。合作企业须符合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意见》的另一个亮点是规范合作意向企业引入。旧村改造的基础数据调查应由政府组织进行,合作意向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基础数据调查。

针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企业提前介入旧村改造的行为,《意见》提出规范措施:程序上,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启动。合作意向协议还须考虑产业、环保等因素,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城市更新部门把关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公示。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约定履约金。

《意见》同时明确了要严格监督管理。规定了区城市更新部门、区政府、市城市更新局的管理职责,以及公示公开的方式、时间,以便于社会监督。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条件和标准。

迈入2018年,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的规范指导,有序推进旧村更新改造,促进城市空间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历史文脉传承、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旧村改造成本核算办法有新调整

适当提高复建住宅装修标准

2017年12月29日,《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下称《办法》)经审查通过,目前已印发实施。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的通知》以及在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对原《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进行了部分内容修改。

新《办法》内容涵盖了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成本核算时所包含的前期费用、临迁费、拆运费、复建费等等,明确划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也规定了各项费用的核定方式和计费方法。

相较于原《办法》,新《办法》的亮点在于:

一是调整了临迁费用年限。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将临迁费用的核算修改为:“整体实施改造、一次性搬迁的,按5年临迁时间核算临迁费用;分期实施改造、分步搬迁的,按4年临迁时间核算临迁费用”。

二是调整了复建费用的单价。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最新参考造价和安置回迁居民的需求,适当提高了复建住宅的装修标准,调整了相关建设费用的单价。同时,为适应在旧村庄改造中复建房屋结构和功能的多样性,单价中对是否包含地下室、电梯和中央空调作了明确的区分。

同时,新《办法》按照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新增了“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的专项费用。

据介绍,该《办法》全文将于近日在政府网站公开。新《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旧村庄整体拆除重建的成本核算工作,积极有序地推进广州市旧村庄更新改造,促进城市空间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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